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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参考文本)

  甲方(委托人):
  乙方(受聘方):北京市逢时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甲方聘请乙方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经协商一致,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甲方同意,乙方指派本所郑章军律师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期限为壹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二、乙方律师担任甲方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为:
  1、解答甲方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2、审查、修改、草拟甲方在生产、经营、管理中的合同、协议;
  3、参加涉及甲方利益的会议和谈判;
  4、根据甲方的另行委托,代理甲方参加诉讼、仲裁;
  5、协助甲方采用非诉方式处理经济、民事纠纷;
  6、协助甲方制订、修改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7、协助甲方对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和法律培训。
  三、甲方委托乙方律师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需与乙方另行签订法律服务合同并另行支付律师费:
  1、作为甲方代理人参加诉讼、仲裁;
  2、向政府部门办理投诉、应诉、行政复议;
  3、向政府部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登记、备案等);
  4、在北京之外办理法律事务的时间累计超过12小时。
  四、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诚信和勤勉原则,在本合同规定的法律顾问服务期限和法律顾问工作范围内,根据甲方的具体委托和授权,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五、乙方律师应当在甲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认真完成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若乙方律师不能在该期限内完成工作事项,应当提前通知甲方,并应当说明理由。
  六、乙方和乙方律师应当对法律顾问工作中涉及的甲方的技术秘密和其它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七、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法律顾问费为人民币  万元整,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付清。
  八、乙方律师在根据甲方委托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及其他实际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按照实际支出负担。
  九、甲方应当如实向乙方律师提供与法律顾问工作有关的真实情况和文件资料,并对其工作给予协助和支持。
  十、若甲方认为乙方律师未及时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对乙方律师的工作有其他异议,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律师,以便乙方采取弥补措施。
  十一、本合同约定的法律顾问费属按年度定额收费,不以乙方律师的实际工作量为依据。
  十二、乙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派本所其他工作人员协助乙方律师进行工作,但不得向甲方收取本合同未作约定的其他费用。
  十三、甲方指定    为甲方与乙方之间的主要联系人。
  十四、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十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北京市逢时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网址:                  网址:http://www.law200.com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law200@sohu.com

MSN:                 MSN:

QQ:                  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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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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