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著作权法律知识,提供著作权法律服务,在线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版权知识版权案例版权法规法律服务法律咨询版权律师律所介绍联系方式
自助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关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音乐著作权人之间几个法律问题的复函

1993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关于请人民法院就两个合同提出意见的函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音乐著作权协会与音乐著作权人(会员)根据法律规定可就音乐作品的某些权利的管理通过合同方式建立平等主体之间的带有信托性质的民事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由合同约定,音乐著作权协会可以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事项规定在协会章程之中。
二、根据民法通则、著作权法、民事诉讼法以及双方订立的合同,音乐著作权人将其音乐作品的部分著作权委托音乐著作权协会管理后,音乐著作权协会可以自己的名义对音乐著作权人委托的权利进行管理。发生纠纷时,根据合同在委托权限范围内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但音乐著作权人在其著作权受到侵害而音乐著作权协会未提起诉讼或者权利人认为有必要等情况下,依法仍有权提起诉讼。
三、音乐著作权协会与音乐著作权人之间因违反合同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诉请人民法院解决。

著作权法律顾问
著作权诉讼代理
著作权法律咨询
著作权合同起草与审查
其他著作权法律事务
  1、为什么要聘请律师?
  2、哪些情况需要聘请律师?
  3、为什么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4、哪些情况应当要求所聘请的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
  5、如何选择合适的律师?
  6、怎样合理确定律师费?
  7、聘请律师应当履行哪些手续?
  8、怎样正确处理与所聘请的律师之间的工作关系?
  9、怎样解聘不合适的律师?
  10、与所聘的律师发生争议应如何处理?
联 盟 网 站
相 关 网 站

© 北京市逢时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崇文区龙潭路乙3号伟图大厦507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