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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骨干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
(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2001年6月9日)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以下简称软件基地)骨干企业的管理,促进中国软件产业的发展,根据国科发火字〔2000〕337号文件《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的认定条件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科技部火炬中心)归口管理软件基地骨干企业的认定工作;科学技术部火炬中心计算机软件处是负责该项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 软件基地内申报软件基地骨干企业的软件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第四条 申报与审批程序 第五条 骨干企业资格的有效期为两年。科技部火炬中心每年对骨干企业进行审核,对连续两年不合格或出现严重问题者,将不再认定为骨干企业;对合格者颁发新的证书。 第六条 经认定的软件基地骨干企业,可优先得到国家火炬计划等国家有关计划和政策的支持。当地政府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在政策、资金等方面对软件基地骨干企业给予重点扶持。 第七条 已经获得骨干企业的软件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更名、迁移或歇业的,在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后,应重新申报认定。 第八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火炬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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